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共同課程通則
第1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使共同課程之規劃及學生修習共同課程有所依循,特訂定本通則。
第2條 本校為朝向完全而均衡之大學教育發展,特訂定共同課程之教育目標如下:
一、引導學生了解生活之意義與生命之價值,使其身心健全發展,並共為社會美好的未來盡一份個人應盡的職責;
二、培養學生清晰有效之思考與表達能力;
三、提供學生寬闊之知識視野,進而增進其對人文藝術、社會科學及自然科學之綜合性瞭解;
四、增進學生對非專業領域事務之認知。
第3條 本校共同課程如下:
一、核心課程:分為基本素養課程及領域課程。
二、語言與溝通課程:語言課程包含英文、國家語言、第二外語等。溝通課程包含溝通、表達與寫作等。
三、其他必修課程:包含體育、服務學習課程。
第4條 共同課程總學分數至少為24學分。其學分數之安排如下:
一、核心課程至少18學分,並符合下列規定:
-
- 基本素養課程至少6學分。
- 領域課程至少8學分,各領域學分數可由各學院規範,亦可要求必修特定課程。
- 根據本校「核心課程修習辦法」辦理。
二、語言與溝通課程至少6學分。
-
- 英文必修4學分。
- 其餘各類別課程及學分數可由各學院規範。
- 上述兩類學分數合計可超過6學分,惟超過之學分不可轉換為核心課程學分。
- 根據本校「語言與溝通課程修習辦法」辦理。
三、其他必修課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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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體育課程0學分,六學期。
- 服務學習課程則依本校「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」辦理。
第5條 共同課程相關事宜由共同教育委員會、共同教育中心負責規劃辦理,推動及鼓勵本校教學單位參與共同課程之教學。
第6條 本通則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附錄:共同必修科目表
一、93學年度以前(含)入學學生依「93學年度以前(含)共同必修科目表」規定。
二、94至95學年度(含)入學學生依「94學年度以後(含)共同必修科目表」規定。(96至100學年度入學學生亦得追溯適用)
三、101至105學年度(含)入學學生依「101學年度以後(含)共同必修科目表」規定。
四、106至108學年度(含)入學學生依「106學年度以後(含)共同必修科目表」規定。
五、109學年度(含)入學學生依「109學年度以後(含)共同必修科目表」規定。
六、核心課程自110學年度開始實施,110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得選擇適用。語言與溝通課程延至111學年度實施。
七、本科目表規劃共同必修課程總學分數至少二十四學分,各領域之課程規劃及學分分配如下表所示(110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亦得追溯適用):
110學年度以後(含)共同必修科目表
領域 | 類別 | 學分數 | |
小計 | 合計 | ||
核心課程
(分基本素養及領域課程兩類) |
基本素養 | 至少6學分 | 至少18學分 |
1. 人文與美學
2. 個人、社會與文化 3. 公民與倫理思考 4. 社會中的科技與自然 |
至少8學分,各領域學分數可由各學院規範,亦可要求必修特定課程 (詳見連結頁面說明) | ||
110學年度
語言(陽明校區) |
中文 | 2 | 6 |
英文 | 4 | ||
110學年度
外語(交大校區) |
英文基礎課程 | 4 | 至少6 |
1. 英文進階課程
2. 其他外文 |
至少2 | ||
111學年度以後
語言與溝通課程 |
語言課程包含英文、國家語言2、第二外語等。溝通課程包含溝通、表達與寫作等面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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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必修4學分,其餘各類別課程及學分數可由各學院規範(可超過6學分) | 至少6學分 |
其他必修 | 體育(六學期) | 0 | 0 |
學生學術及研究倫理教育課程 | 依本校「學生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」辦理 | ||
服務學習 | 依本校「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」辦理 |
備註:
1.如大學部學生修習共同必修學分數超過24學分以上,本校至多可採至40學分於最低畢業學分內,但各學系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2.國家語言為政府相關辦法規範之國家語言。